案情回放
原告张某某系被告某检测中心职工,负责检测辅助工作。2015年5月27日,检测中心、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检测中心认可2006年9月28日起双方建立雇佣或承包关系。自2015年6月检测中心开始为张某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5年11月9日检测中心以张某某未按检测规程要求对试块进行更换,涂改编号弄虚作假、拒绝承认改正错误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法律法规行为解除了和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某认为检测中心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法院判决,认为检测中心以张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证据不足,从而确认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检测中心向张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点评
对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应严格证明标准。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存在其指称的违纪事实,有及时固定证据的义务,事后未给予劳动者充分解释或申辩机会的单方会议记录,其证明效力较低,应结合其它证据予以认定。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以避免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参与的情况下,仅通过会议等方式来确认违纪事实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