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9年11月,张某某与某技术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0年7月20日止,张某某从事合同信用、工会工作。2010年7月,张某某退休,并已经自2010年8月开始从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后张某某继续在该技术公司处办理资料移交手续,并于2010年9月9日将张某某经手的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移交完毕。之后,张某某继续处理工会工作方面的请辞、调整、汇报工作等内容。直至2011年7月4日,张某某才将相关资料等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张某遂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在其继续留在该技术公司办理交接事宜等工作的期间内,该技术公司应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法院以张某某系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为由,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期间,与用人单位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系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