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孔某于2011年7月到徐州某节能公司参加工作,该公司未为孔某办理社会保险。2013年12月7日,孔某在厂房工作中被掉落的轴承砸伤左足,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1月14日,孔某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工伤赔偿,公司在当月签收了上述邮件。在孔某受伤后,公司未向孔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孔某经劳动仲裁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孔某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遂判决该节能公司应支付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的停工留薪工资。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孔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结合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酌定孔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节能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通知孔某到单位上班,孔某也并未向节能公司提供劳动,而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故节能公司应当以继续向孔某发放生活费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法官点评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满,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前,劳动者虽未提供劳动,但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