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以尚在医疗期内的劳动者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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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4

案情回放

  王某系某某公司职工,其因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冠心病,并住院治疗,出院后,诊断证明书建议:休息,单位安排。王某向单位邮寄请假条及病情材料,单位以王某为慢性病不需要休息且提交的请假条不符合规定为由未予批准,王某自此之后未去上班,单位通知其上班无果后,以其旷工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王某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认为王某在该单位工作长达10年之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享受不少于3个月的医疗期,单位在其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违法,遂支持了王某的诉请。

法官点评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是解雇保护期。本案中,根据劳动者的年限,按照规定,其最少可以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在劳动者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假,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休息,用人单位不准假,在劳动者不到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否则即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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