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高管人员规避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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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徐州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5

案情回放

  孟某于2015年5月4日进入某某公司从事经理助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招聘人员、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12月11日以后,孟某不再到该公司处工作。同年12月14日,该公司在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以孟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其进行除名。孟某认为2015年12月11日该公司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孟某于2016年7月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0000元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孟某作为经理助理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也是该公司的职工,该公司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与孟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孟某的职务仅是经理助理,对签订劳动合同不具有决策权,仅仅是执行公司经理或其他决策机构的决定。因此,孟某的职责不影响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后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孟某作为上诉人某某公司的管理人员,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员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等工作,工作职责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孟某不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该公司承担。遂改判不支持孟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属于公司管理决策层,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对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更有便利条件,甚至是其职权范围,除非有证据证明其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否则,不应支持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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