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年来,徐州市试行出租车“公车公营”运营模式,包括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内的多家出租汽车企业中标并取得运营资格。2014年7月3日,该公司与郭某签订《徐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郭某承包经营该出租汽车向该公司缴纳承包费,并在具体营运服务方面等接受该公司相应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郭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2015年12月25日,该公司以郭某多次拖延支付出租车承包费用,向郭某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郭某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裁决,要求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2016年4月21日,郭某申请仲裁并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徐州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本案的关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客观状态,即只要客观上存在劳动关系,就可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应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意味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包括人格上的从属性和经济上的从属性。三是欠缺形式要件,即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未以法律要求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即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本案中,郭某与该公司之间并未形成人格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签订了《徐州市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义务,符合自主经营的情形,自行安排车辆行驶路线,并不接受该公司的指挥。虽然郭某认为该公司在其车辆上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但该公司并未通过该GPS对郭某进行指挥、安排郭某的行车路线等,因此,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未形成人格上的从属性。同时,涉案营运车辆的直接劳动成果归郭某所有,郭某定期缴纳的费用属于郭某与该公司之间所约定的承包费。由此,郭某与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未形成经济上的从属性。因此,郭某与该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