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孙某等25名农民工受雇某危桥改造工程施工,该工程由黑龙江某溪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溪公司)承包。后某溪公司拒不给付工资,孙某等25名农民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某溪公司承担25名农民工近6万元劳务费的给付义务。判决生效后,某溪公司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劳务费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某溪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某溪公司限期给付25名农民工劳务费,但某溪公司仍以企业经营困难等为由未履行给付义务。考虑到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因素叠加影响导致被执行企业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执行法院在坚决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调整执行思路,灵活采取执行措施,多次实地踏查被执行人某溪公司,多方查询某溪公司财产,反复向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宣讲政策、法律,阐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和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敦促某溪公司主动筹款全额给付了25名农民的劳务费。
典型意义
该执行案件发生在欠薪问题易发、多发的建设工程领域,虽然案情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但当事人人数多,被执行人企业又受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影响经营困难,若不能妥善处理,不仅无法替农民工讨回工资,也可能导致被执行人企业难以继续经营。执行法院坚持对涉农民工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的工作模式,在坚持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秉持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情理法并用,维护公平、兼顾效率,确保农民工权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实现,也给被执行人企业继续经营的希望。同时,该案在确保疫情常态化防控的情况下,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办案,极大缩短了执行款发放时间,减少当事人为领取执行款实地奔波的消耗,确保疫情期间当事人胜诉权益及时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