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单位管理人员(领导)或同事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用人单位应当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认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分青红皂白辞退劳动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殷某2014年6月1日进入原告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装配操作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1份。该合同条款约定:乙方(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手册或规章制度的,甲方(用人单位)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0月,殷某在公司与副经理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2015年12月8日,公司向殷某发出书面通知,称其严重违纪,拒不承认,决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同日解除劳动合同。殷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殷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24.52元,公司不服,涉诉。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内容应当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当遵行法定程序,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了该规章制度。本案中,公司称殷某“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即使殷某与管理人员发生了冲突,也应区分发生冲突的原因、双方过错大小、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殷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充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原告无证据证明通知了工会,属于违法解除。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殷某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0324.52元。
释法析理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与管理人员(领导)或者同事发生口角甚至肢体冲突的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加强管理是必要的,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决定辞退该劳动者时,应持审慎态度,特别是要查清发生争执的原因、有无其他单位介入处理、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等、领导者或管理者履行职责有无不当、劳动者本人陈述申辩意见等等,综合评判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而体现公平、公正。此外,程序上,用人单位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或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