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职工工伤后长期不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属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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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姜堰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职工因工受伤需要医疗的,可以暂停工作。停工留薪期满后,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的,单位未履行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简要案情

  廖某2015年5月进入某家具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同年5月25日廖某在工作时受伤,后入院治疗11天。同年6月12日,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4日,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十级。廖某发生工伤后未再上班。2016年1月25日,家具厂向廖某发出通知要求其到单位说明情况,否则视为自动离职。廖某陈述旧病复发,仍需休息,并申请确认旧伤复发。同年4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不符合工伤旧伤复发。同年7月18日,家具厂再次通知廖某上班,廖某仍未上班。同年7月28日,家具厂以廖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年8月8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廖某符合工伤旧伤复发。廖某申请劳动仲裁除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还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廖某虽自受伤后一直未上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家具厂亦多次通知其上班,但家具厂未能提供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且程序上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故家具厂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廖某主张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释法析理

  判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使解除权是否合法,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用人单位有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2.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并达到严重程度;3.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处理规定;4.规章制度须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此外,程序上,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通知工会,或在起诉前补正有关程序。上述案件中,廖某因工受伤需接受医疗,可以暂停工作,但停工留薪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上班虽存在过错,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履行法定程序的,仍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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