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反诚信,主张失业保险、经济补偿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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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20

基本案情

  于某某供职于某物业公司,入职时向某物业公司自书申请:“自行办理社会保险、不向公司主张有关任何权利”。工作一年余,于某某向物业公司递交书面报告,称“本人因家里已经联系好了工作,…特提出辞职”,后办理了《员工离职审批表》。嗣后,于某某认为物业公司违反规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其被迫辞职,请求赔偿失业金损失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曾向物业公司书面表示自行办理社会保险并承诺不主张有关权利,现其违背承诺而主张失业金损失有违诚信原则,不应支持。于某某向物业公司递交亲笔“申请”,称“本人因家里已经联系好了工作,…特提出辞职”,与《员工离职审批表》载明的离职原因一致,证明系其主动辞职,并不符合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驳回于某某的两项请求,二审南通中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劳动关系各方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向单位出具书面保证、承诺等字据,对其法律后果应当有合理预判,除非证明受到非法胁迫,原则上应当信守。劳动者如果事后违背该保证或承诺,将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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