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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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5

基本案情

  某家纺经营部经营者李某栋,持有作品“鲨鱼故事”、“何以爱情”著作权,经营家用纺织制成品、纺织面料销售。2016年3月9日至6月期间,陈某与李某栋及李某栋之妻李某霖通过微信、QQ聊天10次,其中有李某栋、李某霖对陈某工作、学习安排及日常管理,指示陈某生产“鲨鱼故事”、“何以爱情”家纺产品的数量、陈某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李某霖通过支付宝给付陈某报酬等内容。同年6月16日,陈某在微信中对工资扣款表达了异议,李某栋回复“工作交接、结算、离职”。李某霖在3月至6月间先后共四次通过支付宝支付陈某4500-7100元不等的工资。陈某请求确认与某家纺经营部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裁判结果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李某栋、李某霖等人的微信及QQ聊天记录,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够认定陈某按李某栋的指令进行工作,所提供的劳动系经营部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定期收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因对工资待遇产生异议而被辞退,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劳动者如何向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主张权利?除了可持书面证据主张权利,还要尽量保留在单位工作时的工作服、胸卡、付款凭据、考勤记录、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双方工作关系的证据,对通过微信、QQ等即时通讯系统进行的工作交流内容,也可以作为有利的维权证据。本案即是劳动者主要通过微信、QQ聊天记录等,证明了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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