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陈某某在某汽车集团公司任会计之职,劳动合同至2015年9月期满后,陈某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并工作至2017年3月。2017年3月底,陈某某认为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陈某某私自取走其个人档案,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已被陈某某私自取走,不同意陈某某主张。
裁判结果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某汽车公司虽主张与陈某某续续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能举证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遂判令该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典型意义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更大的举证证明责任。如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承担败诉后果。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保管制度,若因单位自身管理不善导致无法证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将导致败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