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违反A类规章制度的,第一次违反,书面警告一次;第二次违反,记过一次;第三次违反,等同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在某次巡查中发现赵某等人违规擅自进入未授权区域,此后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赵某此前曾多次在该区域内逗留,某公司遂以三次违反A类规章等同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为由,决定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司制度,赵某擅自进入未授权区域,违反了A类制度,但公司未按制度规定逐级加重处罚,而是直接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该处罚决定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也不合理,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判决该公司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当有据可循,不明显失当。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未发现劳动者违规行为,或发现却未制止、未处罚,事后以劳动者多次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叠加处罚,既有违公司规章制度,也不合情理,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