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沈某某在南通某银行担任某客户部总经理助理,后提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办理工作移交并离岗。该银行在沈某某离岗两个月后印发通报,认定沈某某在有大量不良贷款未有效清收情况下辞职,为故意不尽职,决定给其开除处分。沈某某要求复审,该银行未予回复。沈某某要求确认银行处分决定无效。
裁判结果
沈某某递交辞职报告一个月后离岗,双方劳动关系已依法解除。银行虽在沈某某离职前启动尽职调查,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并未听取或征询沈某某本人意见,直到沈某某离职两个月后才作出处分决定,并对其复审申请不予回复,该处分决定无效。南通劳动仲裁委支持了沈某请求,崇川法院一审判决亦支持沈某某请求,二审南通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权,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辞职后,所作处分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