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1日,赵某受某物业公司指派在某农场油库北大门从事保安工作。某物业公司每月定期向赵某支付工资报酬,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28687元及经济补偿金3187元。
裁判结果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支付赵某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期间的双倍工资28486元。本案赵某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对赵某主张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为不签劳动合同能减轻对职工的责任,但事实却并不能免除对职工的法定责任,还可能遭受更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