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胡军辉等人出资设立了华容县五星南瓜专业合作社,被告人胡军辉担任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该合作社的全面经营管理。2014年华容县五星南瓜合作社因货款回收以及市场经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截至2015年11月,共计拖欠工人工资323480元。2015年11月,因华容县五星南瓜专业合作社不能支付所聘请工人的工资,该合作社的工人遂向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1月23日向该合作社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华容县五星南瓜专业合作社支付拖欠彭正义等人劳动报酬323480元,华容县五星南瓜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且胡军辉外出藏匿。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华容县检察院指控胡军辉犯拒不劳动报酬罪,向华容县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
华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军辉作为华容县五星南瓜专业合作社的主管人员,采取藏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华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胡军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到案后支付了大部分劳动者报酬并获得了谅解,判决:被告人胡军辉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典型意义
追究失信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制裁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在为农民工讨薪维权过程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构成犯罪的,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打击是非常有必要的。被告人胡军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工资,取得了劳动者的谅解,可以认定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