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2年,被告人唐正柏在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茅坪镇经营土桥砖,至2017年陆续拖欠刘兴干的工资2.9万元、周大文的工资6.49万元及杨青作的工资16558元。三人多次找唐正柏要求支付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唐正柏有能力支付,但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并更换电话号码。2017年12月5日,刘兴干、周大文、杨青作向城步苗族自治县社保局申请责令唐正柏支付劳动报酬。城步苗族自治县社保局向唐正柏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唐正柏限期支付工资。唐正柏知悉后仍未支付。城步苗族自治县社保局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正柏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唐正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唐正柏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唐正柏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保障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基本权利,是刑事审判工作服务民生大局的具体体现。被告人唐正柏无视劳动者权益,对其运用刑事手段予以惩处,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批,引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