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农民工舒国明等先后受包工头王希政、刘支银的聘用,在桑植县惊梦酒业公司高桥工地从事建筑施工,后王希政逃逸,工程停止建设,农民工工资结算没有着落,舒国明等人长期索债无门。2015年3月,舒国明等29人向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县人社局立案后,因项目发包方与承建方存在工程合同履行、工程款结算争议及用工主体不清纠纷,并已提起民事诉讼,县人社局决定对该项目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中止调查。之后,县人社局查明王希政在该项目施工系挂靠在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因桑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桑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以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定责任主体,对拖欠工资金额直接按劳动者投诉金额予以认定,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向29名劳动者支付拖欠的工资71.55万元。随后,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自身并非适格责任主体,且人社局认定的拖欠工资数额不准确,向桑植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桑植县人社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审理执行情况
桑植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了解到原告与张家界惊梦酒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承包人王希政等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程款结算等产生了一系列纠纷,进行了多次诉讼,实际施工人王希政通过预支、借支的方式已经支付给农民工部分工资,但因为工程中止,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完毕,各方就工资结算标准、工程量的计算还存在争议,故桑植建安公司与农民工之间对应付工资金额还存在争议。该院立即通知传唤相关案件当事人召开协调会议,通过面对面,账对帐,查明事实,明确责任,当天当场就化解争议18起,各方就履行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履行期限,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之后,桑植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在县人社局的参与下,经四次组织协调,剩余三个班组11位农民工最终也分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桑植法院提出撤诉。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因案涉工程存在挂靠施工行为,法律关系复杂,且实际施工人下落不明,农民工多次集体上访,处理难度极大,在本地区造成了较大影响。在办案过程中,桑植县人民法院根据关联案件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找准症结,在组织当事人核对账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最终快速一并解决了这批关联诉讼案件,体现了人民法院细致、周到、务实、为民的工作作风,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