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汤军强、陈佳、曾正安等120人与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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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14

基本案情

  申请人汤军强、陈佳、曾正安等120人与大通湖天泓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泓渔业)因集团劳动工资争议一案,经大通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大劳仲案字(2018)7号调解书,由被申请人天泓渔业支付申请人捕捞工资600000元、支付申请人2015、2016年保留工资570108元、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557293.45元,合计共1727401.4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天泓渔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汤军强、陈佳、曾正安等120人向大通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大通湖区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泓渔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1727401.45元,但被执行人天泓渔业一直未履行义务。之后,执行法官通过总对总查询账户等查控方式,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改变思路,运用传统查询手段,得知天泓渔业在益阳市河坝镇人民政府有拆围补偿款188万元,执行法官马上与河坝镇人民政府联系,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天泓渔业的补偿款,最终成功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传统执行措施与现代化的执行手段相结合的典型案件。人民法院在信息化查询措施无法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及时采取传统的查控方式,最终排查出财产线索,顺利执结。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做好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司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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