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等6人与湖南某机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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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农民工杜某等6人为湖南某机器公司提供劳务,但用工单位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了最后3个月的工资。按该公司规定,工人每年可享受9天的年休假,也没有完全落实到位。杜某等人要求公司补偿,双方协商后无果,杜某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湖南某机器公司起诉至法院。

审理执行情况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规定,工人们应享受年休假9天等待遇,未休年休假的,按双倍工资支付,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故判决湖南某机器公司应支付6名工人所拖欠的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约人民币40万元。判决生效后,湖南某机器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杜某等6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福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湖南某机器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并依法将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至此该劳动争议纠纷案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保障农民工劳动者休息权的典型案例。劳动者有休息权,休息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而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安排加班后不安排补休,或不按法律规定双倍工资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针对不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充分运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并将案款扣划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大大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同时也彰显了执行联动机制的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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