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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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石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3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成为某小区保安。2020年4月3日,某物业公司成为某小区的新签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1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王某签订《雇佣合同》,王某继续在该小区从事保安工作,该合同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期限为1年。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王某与某物业公司续签《雇佣合同》。2022年7月10日,王某因病住院治疗。2022年7月25日,某物业公司对王某作出《上岗通知书》,认为其不假离岗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决定对王某无故不假期间(7月11日至7月25日)做旷工处理,通知王某从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到原岗位上班,逾期按自动离职处理。2022年7月26日,王某到某物业公司办理离职,离职原因为“本人身体需休息,不能再上班,自愿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约定支付王某一次性离职补贴人民币5000元。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王某失业保险损失、医疗保险损失、经济补偿金、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万余元。

法院裁判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但从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综合考量,其实质仍应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某主张某物业公司与某物业公司存在承继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原因为“自身身体问题”,可见离职的原因系其自愿;王某系因本人身体原因自愿中断就业,明显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已经对一次性离职补贴作出了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合同双方具有拘束力;2022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雇佣合同》,该合同实为劳动合同,故某物业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2022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法院遂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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