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案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重庆石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5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虽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效,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统筹账户,不属于劳动者的个人损失,不应当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16日,某电力公司与谭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4个月,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6月15日止。某电力公司将谭某派遣至重庆某公司从事输煤巡操工作。谭某在某电力公司出具的《员工社会保险说明》签名,《员工社会保险说明》载明:“现就关于本人有关社保购买事宜作出如下申请或承诺:一、本人作为公司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本人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申请将上述应交社保费用随工资发放本人……”。2023年5月18日,谭某铲煤受伤后未到重庆某公司工作。后谭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力公司赔偿其社会劳动保险费。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约定的方式予以排除。本案中,虽然某电力公司根据谭某要求不为其缴纳社保并随工资发放社保费用由其自行安排购缴的约定无效,但该事实表明,双方对某电力公司随工资按月支付谭某社保费用,由谭某自行安排购缴社保达成了合意。并且社会保险费征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属于统筹账户,不应当直接支付给劳动者个人,法院遂判决驳回谭某的该项请求。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