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条款,但在用人单位明确放弃了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的合同权利,劳动者可在新的劳动岗位上从事与原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似的工作内容的情形下,竞业限制补偿金失去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则劳动者占有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将相应款项返还用人单位。
基本案情
某实业公司(甲方)与舒某(乙方)于2018年5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400000元,乙方为甲方工作期满后,本保证金转为甲方支付给乙方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及因乙方违法违纪由甲方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乙方应当双倍返还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签订协议后不久,某实业公司向舒某支付履约保证金400000元。2019年4月22日,某实业公司将《辞退通知书》送达舒某,同日,舒某向某实业公司表示不接受该份《辞退通知书》。2019年4月23日,某实业公司向舒某邮寄送达《辞退通知书》《告知函》。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最终经生效判决确认,某实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也据此判决其承担向舒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
某实业公司解除与舒某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条件成就,履约保证金应当转为竞业限制补偿金,舒某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舒某能否继续持有400000元资金,取决于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前有无切实履行竞业限制补偿协议。因舒某自述2019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在某远公司工作,而某远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某实业公司类似,故舒某应知道某公司不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也未实际遵守该义务,故应该返还补偿金,因舒某离开某公司后,未经诉讼程序确认是否系违法解除就于2019年5月到某远公司工作,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故应全部返还竞业补偿金,法院遂判决舒某返还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