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将某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发包给四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委托刘某某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污水管网劳务合同》约定甲方负责主材水电到场和土地协调。乙方按图施工,整个项目的劳务由乙方负责。刘某又与马某签订《合同》,约定因工作需要请马某开挖机。刘某拖欠马某4个月工资44000元未付,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石柱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刘某连带支付工资。
法院裁判
马某受刘某雇请在某片区污水管网工程务工,刘某共计欠付马某工资44000元,马某要求刘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四川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刘某个人,属于违法发包,四川某公司应当承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马某要求石柱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刘某向马某支付工资44000元,四川某公司在欠付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