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与某经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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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石柱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4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由劳动者对劳动关系存在进行举证。但由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故劳动者一般仅需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即可,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等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则劳动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0日,秦某(乙方)与某综合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房地产项目安装工程管理,承包期限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承包费用为用工劳务费10000元/月……。承包费用由甲方按月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开具劳务费用发票后,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或账号,以银行转账方式,在次月乙方开具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包费用。劳务承包费用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因工作需要,征得秦某同意后,秦某被某综合公司安排到某经营公司项目部工作,除此以外,在合同期限内秦某没有为某综合公司做其他工作。秦某的报酬全由某综合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发放。后秦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秦某与某经营公司自2019年8月20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接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秦某从2019年8月20日至今未与某经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某综合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秦某每月报酬也均由某综合公司发放,某经营公司并不负责秦某工资发放。秦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某经营公司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亦无法证明秦某与某经营公司之间存在用工的人格从属性与用工的组织从属性,故秦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判决驳回秦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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