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要求单位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其时效应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次日起算。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一年内怠于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主张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3日,谭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保洁工。2018年11月29日,谭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该公司工作至2022年4月。谭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补缴,也不能领取养老保险金,要求该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裁判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系该规定所指的纠纷,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谭某于2018年11月29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仲裁时效应从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而谭某于2022年4月28日申请仲裁,未提交引起时效中断的证据,故谭某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