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装饰设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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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9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成立并履行之证据形成优势时,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印章真实性提出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与劳动者诉请缺乏关联,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BOSS直聘”APP获得某装饰公司招聘信息,到某装饰公司处应聘,后在某装饰公司从事招投标相关工作。2022年2月28日至9月20日期间,张某与某装饰公司人员刘某通过微信沟通上班时间、工资发放事宜。2022年5月起,某装饰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装饰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支付了2022年3月、4月、7月的工资。

  2022年9月,张某以某装饰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克扣工资为由向某装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庭审中,张某举示和某装饰公司的劳动合同,某装饰公司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该合同上加盖的公章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未予准许。

裁判结果

  司法鉴定系当事人行使举证权利的一种方式,为充分查明事实,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上用人单位印章的真实性关涉劳动关系成立与否,故用人单位对印章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其通过司法鉴定证实其观点的权利不应轻易剥夺。但当劳动者举示证据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已达优势地位时,劳动合同上的印章真实性与劳动者诉求缺乏直接关联,用人单位的鉴定申请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故依据张某举示的证据直接认定张某和某装饰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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