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与某认证公司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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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6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影响劳动者重新就业,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1日,蔡某和某认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约定蔡某到某认证公司从事审核员工作,认证领域为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22年12月31日,蔡某因个人原因向某认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23年1月2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知识产权体系认证资质对从业人数有具体要求,某认证公司为避免该公司的认证资质受到影响,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未及时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直至2023年4月20日因该公司重新招聘认证人员后才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同月23日,蔡某关于转换执业机构申请得到批准,并最终在2023年5月4日成功办理转证手续。蔡某诉请某认证公司支付2023年1月28日起至审核员证书转至新用人单位之日止的工资损失。

裁判结果

  某认证公司应当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同时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2023年1月28日蔡某与某认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某认证公司2023年4月20日方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其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蔡某提前3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某认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某认证公司不能以该公司的自我需要对抗该公司所负法律义务、损害蔡某合法权益,故对某认证公司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应作出否定性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认证机构执业。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根据上述条例规定,结合蔡某在某认证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不久后即申请转证并通过转证的行为可以确认某认证公司向蔡某出具《离职证明》是蔡某到另一认证机构执业的必要条件,某认证公司未依法为蔡某出具《离职证明》,势必影响蔡某工资收入,给蔡某造成工资损失,故某认证公司对此应当予以赔偿。对于赔偿金额,法院参照蔡某劳动关系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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