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尽到一般人道主义及人文关怀时,劳动者因故长期申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黄某为某超市门店内控主管。某超市规章制度规定“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或连续旷工2天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的,给予辞退处理”。黄某学习了该规章制度。
2022年6月22日,黄某以其父亲病危需要回家照顾为由向某超市请假2天,某超市予以同意。黄某父亲于同月24日住院,并于次月3日出院。请假期限届满后,某超市催促黄某上班未果。2022年7月4日,某超市同意黄某在7月1日至7月21日期间以“父亲病危需要回家照顾”为由请假。该次请假期限届满前,某超市提醒黄某假期即将届满,要求黄某准备返岗,黄某不置可否。请假期限届满后,某超市要求黄某上班未果。黄某再次要求请假,某超市未予同意。
2022年7月26日,某超市再次催促黄某上班,黄某未回复。当日黄某父亲死亡。后黄某将其父亲死亡事实告知某超市。2022年7月29日,某超市通过邮件书面限期黄某于同月31日前到岗,并表示将扣除7月22日至7月28日期间工资。黄某拒收邮件。
2022年8月5日,某超市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黄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某超市在同意黄某的请假申请、延长第一次事假时间、准许黄某第二次事假中,已经尽到了一般用人单位对员工因正当事由需要请假的正常人文主义关怀。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履行应尽到勤勉尽职、忠实、诚信的基本义务。作为劳动者,在践行普通公民认知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孝道传统思想同时,亦需要照顾用人单位正当用人需求和规章制度的正当规定。黄某系某超市门店内控负责人,其长期不在岗已经给某超市正常工作造成困扰,且一直未和某超市进行沟通,某超市有权解除和黄某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