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健身教练属于健身房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其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23日,某健身房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1年;张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在公司方圆3公里内,不得以自营、被雇佣、为他人经营等任何方式,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产品或服务行为,如违反约定,应立即停止上述行为,所获得利益无偿归公司所有,并赔偿公司50000元。
2022年3月10日,张某注册成立重庆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保障组织,体育健康服务,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经营等,张某系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从导航软件查询,该公司注册地距离某健身房住所地234米。
某健身房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经营行为,并赔偿违约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张某作为健身教练,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备接触和了解某健身房客户群体及运营模式的条件。故张某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合同书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对张某具有约束力。张某与某健身房劳动关系于2022年2月19日解除,根据约定,张某的竞业限制期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内,范围为某健身房方圆3公里。张某若有违反,应立即停止该等行为,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张某于2022年3月10日在距离某健身房不足300米处注册公司经营健身房,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