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工作经历信息,属于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用人单位因劳动受益,已获得对价,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3日,吴某入职某文化公司,签署《员工入职登记表》。表中载明吴某1995年10月至1999年7月于重庆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学习后毕业;2017年10月至2021年7月吴某于陕西某商旅公司任总经理,月薪50000元。2021年8月5日,吴某与某文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运营事业部总监,试用期工资合计200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25000元/月。吴某以提供虚假简历、证件资料或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某文化公司可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文化公司发现陕西某商旅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吴某,另一股东为吴某配偶姚某某。吴某提供该司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吴某2017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在该司总经办担任总经理职务,现已办理完毕所有离职交接手续。吴某毕业证书显示,吴某于1995年9月至1999年7月在重庆商学院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完成四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1999年7月15日。2022年3月28日,重庆工商大学档案馆出具《关于吴某学历情况核实证明》载明,重庆工商大学档案馆经核查,重庆商学院1999年毕业生中没有名为“吴某”的学生。
吴某向某文化公司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因某文化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吴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文化公司随后回函提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文化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应聘者的工作履历和学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考量的重要因素。吴某在入职登记表中陈述其具有2017年10月至2021年7月在陕西某商旅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工作经历,但该司于2019年10月10日方成立;且发生争议时吴某仍为该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另外,吴某提供的重庆商学院毕业证书亦被证实为假。吴告在应聘时就其工作经历、学历存在不实陈述,构成欺诈,其欺诈行为足以导致某文化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原告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自始无效,无须再行解除,某文化公司亦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吴某请求支付其提供劳动期间的报酬之诉请,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