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一次性赔偿员工2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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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通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20日  阅读量:4

基本案情

  邱某某系某机械公司员工,某机械公司为邱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包含工伤保险)。2014年8月,邱某某下班途中与一轿车相撞,造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去医药费6.1万元,邱某某向肇事车主获赔2万元。事故发生后,某机械公司并未在30日内为邱某某申报工伤认定,邱某某遂于一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查鉴定后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邱某某向社保部门申请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社保部门以某机械公司未在30日内申请认定工伤而不予支付。邱某某遂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机械公司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邱某某发生事故遭受伤害,某机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后30日内及时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公司没有如期申请,导致邱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邱某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应当由某机械公司赔偿。本案经法院调解,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邱某某医疗费2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法律规定,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使事故30日天内责任暂时无法明确,用人单位也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如果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也应当在一年内提出。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工伤指标,有的劳动者碍于与用人单位的关系,采取“私了”方式,不及时申报工伤认定,导致劳动者的工伤认定无法按期办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也会使用人单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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