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邢某某于2015年8月进入经开区某科技公司工作,自入职以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年1月,该科技公司以邢某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工作关系,邢某某于2016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
裁决结果
驳回邢某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等请求。
法律评析
对邢某某的上述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的前提首先应当是双方建立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之上,而邢某某是省直某机构的在职人员,该机构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邢某某在病假期间进入该科技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邢某某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是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因此,邢某某是不能作为适格的劳动者与该科技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即使建立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也应当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故对邢某某的上述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