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于2016年11月1日进入Y软件开发公司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张某的工资构成为固定工资(占比50%)、月绩效(占比10%)和年绩效(占比40%)。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依据经营或市场需要调整薪资制度、薪资标准和员工工资的结构组成。2018年、2019年度Y软件开发公司经营出现巨额亏损。Y软件开发公司认为,张某作为负责人,应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在此种经营状况下,管理层并没有批示发放其奖金,故未向张某支付2019年1月至12月的月绩效工资。张某因Y软件开发公司未按约发放绩效工资,故申请仲裁,后涉诉。
裁判结果
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作出民事判决:Y软件开发公司不支付张某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绩效工资差额85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松江区作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国家战略策源地,一流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生态是科创企业成长的沃土。科创企业在成长、壮大过程中,应当形成规范的高管工资发放机制。对于基本工资只要劳动者如约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于绩效、奖金等是否发放应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公司效益而定。在软件开发公司效益连年亏损的情况下,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仍要求公司支付高额绩效、奖金等不具有合理性,也不利于科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案的裁判对于科创企业规范用工和高级管理人员尽职履责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