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解某系某科技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4月18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综合薪资10000元,月度发放6000元,平时综合表现挂钩4000元,当月工资于次月发放。解某与该公司签订2021年融资奖励责任书,每月根据月度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本月责任目标后发放3000元工资。2021年7月2日该公司通知解某,称其在4-6月均未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约定的月度计划考核任务。该公司向解某发放了4月工资2538元、5月工资3000元。后解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5月下余工资7000元及6月份拖欠工资10000元。
案件评析
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经仲裁委审理认为,该公司在解某未完成月度考核目标任务的情况下,仍向解某发放4月工资2538元及5月工资3000元。故解某的月度薪资构成应为基本工资3000元和月度目标考核工资3000元以及季度业绩折算工资4000元。解某虽然未完成4-6月月度目标考核任务,但是正常提供了劳动,该公司应该支付解某6月份基本工资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