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某等14人在程某某的药材基地从事土石方运输等劳务工作,程某某拖欠款项未支付,经开阳县某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经开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程某某应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付某某等14名农民工劳务费及交通费共计6.18万元。因程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某某等14名农民工于2021年7月15日起陆续向开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虑到该系列案件属于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开阳县人民法院将其作为重点执行案件优先执行,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名下无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程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有一建设施工合同执行案件案款待领取,开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迅速通过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请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在该院待领取的案款6.18万元。案款提取到位后,开阳县人民法院立即有序发放到14名农民工手中,该14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之间应加强联动、互助协作,通过执行事项委托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利于案件顺利执结。开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后,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被执行人在其他法院有另案待领取案款,并通过事项委托将该系列涉农民工工资执行案件款项执行到位,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