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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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藏检察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5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不起诉 六稳六保 法律监督 具结悔过

基本案情

  2017年,马某某以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发起成立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果某土菜馆(以下简称果某土菜馆)。2018年度,果某土菜馆因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员工席某某、汪某某等二十三名员工272854元工资,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后,在果某土菜馆回款70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马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并私自决定将7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检察履职

  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3月8日将案件移送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受理后该院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讯问马某某后认定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经走访调查后发现,因市道路规划与修建需要,果某土菜馆所在的路段封闭施工,客观上导致该餐馆客流量减少并无法正常经营。该院逐一向被害人核实马某某将工资足额发放并听取被害人意见后,考虑到马某某作为企业负责人,在疫情防控压力及经济形势下行的趋势下,依法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并提交检委会决议后依法对马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责令马某某具结悔过。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依法告知马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断案件侦查及部分笔录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签字的问题,依法向侦查机关制发纠纷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保证农民工工资总额支付的前提下,全面综合考量案件发生的背景及马某某作为民营企业负责人的实际,立足“六稳”“六保”工作的要求,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监督公安机关正确履职、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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