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工伤赔偿并撤回起诉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兴宁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15

案情简介

  广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梧州学院北校区项目(EPC)有关标准化设施工程,车某某受聘于该劳务公司于2020年8月6日进入工地从事拆除钢管、搬运建材、清理场地等工作,约定工资是150元/天,由杂工班组长安排被告每日的具体工作。2020年8月16日,车某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掉落的钢管砸伤头部,受伤后被送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3000多元全部由劳务公司垫付。

  2021年7月30日,因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车某某向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广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我院提起诉讼。

调解经过

  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我院特邀调解员李虹缤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劳动争议仲裁员,她收到我院委派案件后,详细阅卷,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经审查,她认为本案争议归结主要是工伤赔偿问题。虽然仲裁委没有对工伤赔偿进行裁决,但如果本案未能调解,职工车某某后续维权路还会很远,确认劳动关系后还需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及根据伤残等级主张赔偿等。

  因此,调解员以其办案经历和熟悉的劳工政策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经过反反复复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承认了被告工伤的事实,同意一次性支付被告工伤补偿款9万元并撤回起诉,被告也表示不再就此事向原告提出任何民事赔偿。该起争议得到圆满解决。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