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与某区教育局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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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9

  殷某系某区水管总站职工,于2003年4月与单位约定,其自即日起离开工作岗位,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直至2010年9月殷某收到水管总站发放的退休证。在此期间,殷某一直在外打工。2005年4月,殷某与某区教育局口头约定,殷某为该教育局门卫安全保卫员,月工资600元。2008年10月,月工资调整为700元,平均每天工作12小时。2009年7月26日,殷某擅自脱岗,不遵守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教育局口头通知其离职,7月31日殷某离开岗位。殷某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区教育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殷某于2010年9月正式退休,退休之前与某区水管总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殷某与教育局建立的用工关系属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故其要求教育局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另,门卫安全员的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结合门卫安全保卫员的岗位性质、工作要求等因素,殷某要求教育局支付加班费的诉求亦不能得到支持。遂驳回了殷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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