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某与新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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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高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6

  2009年7月14日,万通公司与新洁公司签订一份《劳务派遣合同书》约定,由万通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向新洁公司派遣员工,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14日-2012年7月13日。2009年7月16日,万通公司与努某签订一份《劳务合同书》约定,万通公司根据以上劳务派遣合同,录用努某从事警卫工作,每月工资1055元。合同期限2009年7月16日-2012年7月13日。合同签订后,努某被派遣至新洁公司从事警卫工作。后努某违反劳动纪律,2011年11月,被新洁公司提前退至万通公司,万通公司遂解除与努某的劳动关系。努某请求仲裁机构确认其与新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其工资。仲裁机构裁决:努某与新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补发其工资,新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本案中,万通公司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努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书》,且约定,努某受万通公司派遣到新洁公司即用工单位从事警卫工作,努某的工资仍由万通公司发。根据上述规定,万通公司与新洁公司是劳务派遣关系;努某为新洁公司提供劳务,努某与新洁公司是劳务关系;而与万通公司是劳动关系。故新洁公司与努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遂判决撤销仲裁裁决,确认新洁公司与努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新洁公司不补发努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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