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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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某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北碚法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8日  阅读量:6

基本案情

  曹某于2009年10月到某机械公司上班,从事磨工工作,该公司为其购买了工伤、养老、失业保险。2022年1月21日上班途中,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曹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曹某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后未再到某机械公司上班。2022年6月8日,曹某以邮政特快方式向某机械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某机械公司未依法支付医疗期工资等为由,要求与该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于2022年6月9日签收该通知书。后曹某要求某机械公司支付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等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曹某的申请,曹某不服,遂起诉来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患病(含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本案曹某于2022年1月21日因交通事故而非因工负伤经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其在某机械公司处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曹某的医疗期为不超过12个月。某机械公司于2022年6月9日收到曹某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曹某于医疗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则本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9日解除。结合曹某的伤情、工作年限、本人工资及上述规定,曹某要求某机械公司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10日医疗期的工资,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部分支持,遂判决由某机械公司支付曹某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为10395.79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结合劳动者的伤情、工作年限、本人工资支付劳动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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