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甲方聘任乙方为电力工程专业技术负责人。2020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公司特成立巫山项目部并实行内容承包,由乙方骆某作为该项目部承包人。协议中约定恪守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声誉,维护片区市场;项目部所有承接的项目必须经公司立项登记后实施,不得私自承接未经公司立项登记的任何任务。协议起止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14日。
2021年3月31日,双方签订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3年4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第八条约定劳动纪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承揽私活、在其他单位任职、自己开办公司或参与其他企业的经营……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发送至乙方“钉钉”APP或微信,乙方自行阅读了解。第十二条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中,骆某为先后某咨询公司、某电力分公司电力设计服务,共获得设计费为62980元,而该两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未经原告公司书面同意,被告不得擅自承揽私活,若违反合同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举示的证据的足以认定被告在外承揽私活并收取了相应的设计费用。本案被告作为劳动者,违反合同约定,亦违背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以被告收取的设计费作为其实际损失,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故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法官说法
劳动者在工作中应忠实履行自身义务,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若其在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擅自承揽私活,其故意违反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