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造假应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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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顾某在某公司填写了《应聘登记表》,载明文化程度“大专”,毕业院校“某科技学院”,教育经历“2007年-2010年就读某科技学院”,并提交了某科技学院毕业证书。后顾某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该公司核查员工应聘信息时,发现顾杲的竿业证书编号在学信网上査询不到,该编号也不符合《髙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对毕业证书编号的要求,且某科技学院不在教育部公布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名单中。2018年5月25日,该公司因顾某未能就其毕业证书的有效性进行证明,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关系。顾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用人单位通常会在招聘信息中对劳动者的学历、专业、资格证书或从业经历等提出明确要求,该要求系用人单位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要约,劳动者在求职时提交求职资料即是进行承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明确要求的项目做隐瞒或虚假陈述,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虚假陈述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因欺诈致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顾某已入职公司多年,胜任工作,但诚信应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用人单位评价劳动者的基本尺度,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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