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津贴不得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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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摄影部工作期间生育一女。社保部门向某摄影部支付李某的生育津贴14103.04元,摄影部向李某支付了11804元。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摄影部支付补足少发的生育津贴8000元。仲裁委终结仲裁,李某遂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摄影部支付李某生育津贴2299.04元(摄影部扣减社保部门核发数)。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摄影部支付李某生育津贴8000元(以李某产假前的工资标准核算)。

法官点评

  生育保险制度是女职工生育的重要社会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本案主要涉及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问题。产假期间不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是基本原则,《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核发金额和本人工资标准中的较高数额向劳动者发放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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