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不是适格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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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6

案情简介

  官某于2017年12月15日进入某业委会物管处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在服务台接电话,当面接受咨询、投诉以及将收集的信息反馈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处理。官某工作期间,以自由职业者申报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7月2日,业委会向官某发出辞退通知书,官某遂提起仲裁,要求与业委会确认劳动关系,并由业委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终结仲裁活动后,官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依据法律规定成立且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其需要雇佣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提供服务等活动。根据法律规定,业委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无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因此,本案中的官某要求确认与业委会存在劳动关系,并基于劳动关系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实践中,业委会特别是业主自行管理的业委会存在用工不规范现象,被雇佣人员在关系确认、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无法得到劳动法上的保护,一旦发生工伤、疾病、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等,被雇佣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已经着手制定规范用工的指导意见,督促和指导业委会根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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