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建立的是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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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张某大学毕业后,偶然机会接触某演艺经纪公司并进入主播行业。双方约定:张某接收的网友礼物打赏在扣缴相应税费及直播平台应当分配的收益后,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张某进行直播约6小时/日,开播时间不固定,主要集中在晚上和上午黄金时段。演艺经纪公司提供直播设备在内的直播场地,直播过程主播自主进行才艺展示和即兴聊天,演艺经纪公司安排艺人总监进行指导和管理,直播后安排歌舞类培训。因某直播平台倒闭,拖欠演艺经纪公司费用,演艺经纪公司拖欠主播张某收益15万余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演艺经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一审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双方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法官点评

  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2017年,直播行业市场营收达到304.5亿元,相比2016年的218.5亿元增长了39%。巨大利益引起纠纷频发,特别是涉网络主播的纠纷尤为突出。本案涉及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问题。经纪公司与主播以互利合作的合意建立法律关系,并由演艺经纪关系衍生出来的管理行为和利益分配,实际上是一种合作共赢的民事合作关系特征,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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