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不知怀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可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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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8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施某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12月31日。同年11月30日,机械公司书面通知施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12月12日,施某与机械公司就工资、补偿金、借款、社会保险等进行结算,并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12月12日协商一致解除,机械公司结清工资,施某对结算单进行签字确认。2019年1月,施某确诊怀孕,施某认为机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其实际已怀孕,机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违法。施某申请仲裁,要求机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裁决后,施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施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法律规定对“三期”内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以上规定从立法层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随意行使解除权。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对“三期”女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辞退或者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不禁止。本案中,机械公司与施某签订结算单,确认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施某发现自己怀孕系施某对自身客观情况判断有误,机械公司无法预知。即使机械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知施某怀孕,机械公司亦可以与施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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