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违法

二维码

扫描二维码分享阅读

来源:无锡中院  添加时间:2024年01月17日  阅读量:7

案情简介

  徐某自2018年7月1日入职某能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徐某于2020年1月5日生育小孩。在哺乳期内,能源公司微信告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徐某认为能源公司在其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能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法院判决:支持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女职工哺乳而滥用解除权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上述规定是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等权益的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除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外,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哺乳期工资。本案中,徐某正处于哺乳期,能源公司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拖欠的工资。

版权所有:智学劳动法

联系方式:18994012488

苏ICP备17031269号-1

本页面访问量:

×
提交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