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工人开出租遇车祸致残 法援助其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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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工会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量:7

基本案情

  张某为北京某建设公司的下岗职工,于2014年4月1日进入某客运公司担任客运车司机,双方签订承包运营合同书。

  2015年12月18日,张某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认为张某的社会保险一直由其原工作单位某建设公司缴纳,因此,张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应属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同时,因张某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导致公司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工伤待遇不应由公司承担。

  2017年7月,张某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经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为:张某的情况已经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七级。

处理结果

  法院判决,客运车公司向张某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法院又判决客运公司支付张某31万余元。

案件评析

  首先,自张某入职客运公司以来,公司每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张某提供的劳动是客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张某与客运公司之间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之间应属劳动关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案件,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因客运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其公司应承担张某的工伤待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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