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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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锡人社  添加时间:2023年12月31日  阅读量:9

案情简介

  燕某为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无锡市区一家医院的煎药师,其实际工作受医院管理。2022年4月,燕某因家中小孩身体不适,申请当天下午提前1小时下班,请假陪小孩前往医院就诊。燕某请假得到了该医院管理主任同意,其实际于14:10下班回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后,燕某申报工伤,劳务派遣单位因未接到燕某请假,认为燕某这一情况属于早退,拒绝同意认定工伤申请。

争议焦点

  燕某请假获批后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设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标准是为了判断交通事故伤害是不是因为上下班的目的而发生。

  本案中,燕某日常的工作安排、作息时间均是受医院管理,事发当天燕某因事向领导请假并经批准后提前下班,并不属于早退,因其提前下班已经得到医院领导批准,故应视为正常下班的合理时间。

启示与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关键词在于“合理”,简言之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本案中,燕某履行了请假的应尽义务,在子女生病这一特殊情况之下获得提前回去照顾的相关权利,与情有据,与法可依,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的角度,作出工伤认定,既合理合法,更体现良法善治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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